一、不准办理转移登记或退牌的机动车辆
1.未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2.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5.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9.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0.机动车涉及未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11.机动车超过年检有效期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令、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过户
机动车原所有人(过出方)与现所有人(过入方)在本市范围内因车辆卖买行为而发生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称过户。
㈠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2.车辆标准照片2张;
3.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4.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6.《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封袋〉;
7.《二手车买卖合同》或《二手车销售合同》;
8.车船税纳税凭证;
9.机动车评估书;
10.经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1.改装车提供承诺书、进口车提供查询单、特种车提供审批文件。
㈡市场收费标准:
交易费:汽车200元、摩托车50元;办证服务费:200元;查验费:3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
最新更新:2007-11-29 二手车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