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哪些情况不得办理驾驶证“升级”手续?
2016-03-14第4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
出租车驾驶员张师傅日前来信咨询小编,他目前是B1驾照,想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手续,将驾驶资格升格A照去开大客车,好多“趴点分”,但是自己出过一次人伤的交通事故,不知是否有资格?为此,今天小编向大家聊聊如何办理驾驶资格“升级”的事儿。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关申请条件”附后)。
2、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5、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40元/人次沪价行(1997)140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40元/科目沪价行(1997)140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5元/人沪价行(1997)140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办结时限:
1、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2、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周一至周五9:00-17:00
相关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住址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注: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应当注明:①部队为驻沪部队;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③申请人在沪的居住地地址。);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数码照片要求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业标准(GA48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