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根据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以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客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客车经营,须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并服从指标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配置和调整。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交易市场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相关转移登记业务的办理和待交易二手小客车(以下简称“待交易小客车”)上路行驶的管理。

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交易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市场负责本市场周转指标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受理周转指标的申请和收回,负责待交易小客车出入经营场所的管理,负责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分配及使用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做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调配

第五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

周转指标由市调控办按照上一个配置周期全市二手车交易量的10%进行配置,但首次配置以上一年度的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

市调控办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和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周转指标以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

新建(含整体搬迁)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综合考虑场馆规模、经营状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进行配发。

第七条周转指标由各交易市场根据二手车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分配。

交易市场分配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周转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九条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客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客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待交易小客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确需上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者应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县市交易市场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条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小客车,六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其数量超过50%的,交易市场不得为其分配周转指标。

第十一条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将本市场的二手车经营者报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周转指标。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应建立待交易小客车出入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市场内的待交易小客车,定期检查二手车经营者待交易小客车出入经营场所情况。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营者名下待交易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交易市场应及时将相关周转指标收回。

第十四条市调控办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交易市场应落实专人对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

第十六条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出现继承、离婚、被盗抢等情形时不得申请其他指标。夫妻之间变更、司法拍卖中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受让方需申请增量指标。

同一小客车不得连续两次使用周转指标。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市调控办应定期组织商务、市场监管、国税、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理。

市调控办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的经营状况、指标使用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调整其周转指标配发数量。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配置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的,由市调控办核减其周转指标,并责令交易市场退回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核减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并取消相关二手车经营者的周转指标使用资格。

第二十条待交易小客车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市调控办核减该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交易市场应当暂停向相关二手车经营者分配周转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2014年12月30日 22:50:05 来源: 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