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交法(2014)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确保交易渠道畅通,现制定《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实施细则(试行)》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交易管理,确保二手车交易顺畅,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在用非经营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以下简称“周转额度”)是指本市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具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车辆后,用于转移登记、上路展示和必要移动所需的周转指标。
第三条 本市周转额度管理遵循实牌专段、按需发放、证牌分离、限制使用原则。
第四条 市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周转额度的管理协调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展周转额度使用流程培训工作,规范经营秩序。
第五条 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周转额度用于非营业性客车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非营业性客车后,可以持二手车交易合同、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额度证明审查确认单》等材料至市额度管理办公室申请使用周转额度。
周转额度使用期限为一百二十天,自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算。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使用周转额度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信息,确定专段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周转号牌”),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周转号牌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交由市额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
第八条 允许使用周转额度的非营业性客车因转移登记、上路展示和必要移动等情形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额度管理办公室申领周转号牌。
第九条 周转号牌使用期限为五天,自申领之日起算。
周转号牌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及时退还市额度管理办公室。超过使用期限未退还的,暂停使用企业申领周转号牌一个月;第二次发现未退还的,暂停使用企业申领周转号牌六个月;第三次发现未退还的,取消使用企业申领周转号牌以及继续申请周转额度的资格。
第十条 每辆允许使用周转额度的非营业性客车只能申领三次周转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周转号牌退回市额度管理办公室:
(一)申领周转号牌达到三次的;
(二)已申领周转号牌并处在使用期限内的非营业性客车交易成功的。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客车在周转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前款所列非营业性客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前仍有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暂停相关企业申领周转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市额度管理办公室、市公安车管理部门和市商务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关企业申领周转号牌以及继续申请周转额度的资格:
(一)使用周转号牌将非营业性客车行驶至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
(二)擅自出借、出租、出让周转号牌的;
(三)未申领周转号牌直接将非营业性客车行驶上路的;
(四)占用周转额度超过一百二十天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十三条 本市周转额度的申请使用,以及周转号牌的申领、使用、退还等工作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平台进行。
市额度管理办公室、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商务部门采集的信息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互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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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