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国四标准车辆,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但“在4月30日前用户已经买入的国四车辆”等三种情况,可在4月30日以后继续办理。
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市民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国五机动车达标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