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保留原号)

欢迎您来办理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手续,请注意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二)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
(三)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四联)
(二)《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原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更新单编号和联系地址及电话、单位车辆单位盖章、私人车辆车主签名)。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办理原机动车报废后,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前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8号楼大厅接待窗口办理。
(二)档案管理科核对原始档案和电脑信息,符合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条件的,在《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四联上加盖“保留原号”章、姓名章和日期章。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元/副;摩托车:70元/副;挂车50元/块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办事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公交管[2007]103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O0-17:00
(二)地点: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8号楼。
八、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
地址: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一楼A区
咨询电话:961963,54225333(总机),54223220(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