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机动车营运改非营运、非营运改营运手续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营运改非营运、非营运改营运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营运改非营运、非营运改营运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五)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七)非营运变更为营运的需提交该机动车在有效期内的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营运变更为非营运的需提交城市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该机动车退出营运的相关证明。
(九)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十)交验机动车。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到3号楼确认机动车。
(三)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四)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一)手工检验费:10元/辆次       沪价涉[92]191号
(二)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工)地点: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3号楼。
八、监督(投诉)电话: 56316664